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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3-04-1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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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者同意延长试用期的,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

案件:林某某、森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粤03民终280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森沛公司与林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未超出法定期限。后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的总期限仍未超出法定期限。而延长试用期经过了林某某的同意,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故本案中,森沛公司延长试用期未违反法律规定,森沛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