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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人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3-06-0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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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监护人操控车辆不当致使车外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监护人已被认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则不应再次评价其监护人责任。

案件: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甘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粤20民终647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减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特殊赔偿规则。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所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等因素,本案事故发生的位置不属于道路,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经查明是林某某在发动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碰撞行人甘某某,交警部门并未认定甘某某作为行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故林某某基于其操作不当的驾驶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此情况下,追究林某某作为甘某某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属于对林某某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同时,因甘某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其监护人当然无须承担责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