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当事人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主张案件程序违法,并要求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新疆某商砼有限公司、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新01民终90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在本案中,新疆某商砼公司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判决的时间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主张发回重审,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其要求发回重审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