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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适用合法性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3-07-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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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以在简易程序中未组织诉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要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朱某某等劳务纠纷案

案号:(2022)云民申480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目的是保障裁判实体公正。本案一审庭审中,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没有单独组织法庭辩论,确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庭审的程序性规定,但程序性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发回重审,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判实务操作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可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辩论的组织无需局限于某一阶段,一审已依法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本案经过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理由并非仅为一审程序违法,还包含其是否应当向朱玉连承担劳务费的问题。二审中,诉讼双方展开了法庭辩论,二审对再审申请人的辩护权利再次进行了保护。综上,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程序瑕疵并未影响和可能影响本案裁判结果,重庆某劳务公司据此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