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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3-08-3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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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虽然第三人事后自认案涉货物均已由其提取,但保管人在存货人未出具提货单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放货的,应当承担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案  件: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宁德市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2020)渝民申15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原审中各方确认的无提单出库货物11793.64吨钢材,宁德市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主张系按照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的电话指示向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兴公司)放货,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良兴公司事后自认21709.06吨货物均已由其提取,但港务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仓储保管合同》约定办理货物的出库手续,其在中铁公司未出具提货单的情况下向良兴公司放货,违反了与中铁公司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