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案涉货物的海关监管关系调整的是进口货物的申报、海关查验和关税缴纳等行政管理事项,并不决定仓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案 件: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2289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仓储公司)和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并履行仓储合同的问题。案涉货物的海关监管关系调整的是进口货物的申报、海关查验和关税缴纳等行政管理事项,并不决定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前所述,东胜公司与中化仓储公司之间有一系列的协商、缔约及履约行为,双方之间围绕案涉货物成立的仓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仓储合同的效力亦得到了生效仲裁裁决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