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夫妻一方未在案涉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上签字,债权人仅以夫妻一方与该夫妻共同控股的公司具有持股关系为由,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朱某某、河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2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朱某某之妻杨某某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某未在《债务偿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上签字,温某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系基于杨某某与朱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温某某提交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仅显示杨某某亦为案涉公司股东,但该持股关系不能说明案涉债务用于杨某某与朱某某的共同经营活动。在温某某未尽到充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其主张杨某某对朱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