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民间借贷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3-09-19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前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以新司法解释为由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马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7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为马某某和李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债务均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证据证明李某与马某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的承担作出了特别约定,亦无证据证明马某某在借款时向债权人明确表明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本案二审判决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前,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马某某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李某利益等结果明显不公的情形,判决结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精神,并无不当。李某关于案涉借款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申请再审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