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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3-09-2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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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吊销其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案件:柳某诉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1)闽02行终7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条文涵义来看,该条文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并未限定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从立法目的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还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会因准驾车型的变化而降低或消除,上述条款是对醉酒驾驶任何种类机动车的否定评价,而非指向具体哪种车型的机动车。从执法功能来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制裁,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其今后再行醉酒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而非狭隘地指向醉酒驾驶某类车型。可见,取消醉酒驾驶者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方式是必要且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