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行为人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下,仍将自己所有车辆交由其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案件:杨某危险驾驶案
案号:(2021)粤0103刑初11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其在饮酒后能够步行走到停车处、能够自行上车启动车辆、能够在驾驶员上车后自行从驾驶位走到副驾驶位,能够证实被告人杨某即使在饮酒后仍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结合同案人图某的供述、证人曾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同案人图某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桂A×××××号小型轿车交由图某,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