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公司在诉讼活动中所发表的意见代表股东的整体意志,部分股东以其利益受损为由主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潘某、郭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号:(2022)粤民终301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民事判决只确认了潘某、郭某所在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未判决潘某、郭某承担民事责任,故潘某、郭某与原民事判决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关于是否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通常来说,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是,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当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意志。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达,股东不应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潘某、郭某所在公司与黄某的诉讼活动中,作为股东的潘某、郭某无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