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通债权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受害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号:(2022)云民终76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包括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和管辖法院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而未参加原案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而言,原案处理结果可能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普通债权原则上不受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即原案当事人的普通债权人,一般不能作为原告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如果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通债权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受害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且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切实证实原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