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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3-11-04 21: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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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高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的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原告起诉学术道德委员著作权侵权属于主体不适格,双方争议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伊某与北京化工大学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05民初5866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涉案三篇文章的著作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应以双方系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且双方之间存在关于著作权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事实。但本案被告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告申报的文章进行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故原告起诉被告著作权侵权属于主体不适格,双方争议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