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在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且无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案件:梁某某、高某某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陕08民终355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梁某某上诉状内容,一审判决认定梁某某系咬伤齐某某的烈性犬的饲养人并无不当。咬伤齐某某的烈性犬饲养在高某某饭馆附近,狗食系高某某饭馆的剩汤剩饭,该事实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波罗派出所报警记录记载内容“狗主人名叫高某某,现双方正在协商处理”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咬伤齐某某的狗,由高某某、梁某某共同饲养,高某某、梁某某有关一审判决把梁某某、高某某认定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动物所有人,当然,动物所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系同一人时,动物所有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梁某某主张狗主人系徐某某,但本案狗咬人发生在高某某、梁某某饲养狗的期间,故不管狗主人是否为徐某某,本案侵权责任均应由高某某、梁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