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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认定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4-01-0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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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犯罪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在庭审阶段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属于“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案件:蔡某某诈骗案

案号:(2021)鄂07刑终8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刑法意义的“翻供”是在基本供述基础上对之前供述中对案件定性处罚起决定或者重要作用的基本事实和情节的否定,客观上否认了之前供述的基本事实,可能对定罪处罚产生重大影响。而“辩解”则以稳定的供述为前提,并不以否定案件事实为目标,是对行为性质基于不同的认识做出的辩白,目的是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本案中,上诉人蔡某某就虚报工程量这一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稳定,故不符合“翻供”的条件。其庭审时辩称其做该工程未赚到钱,不是诈骗,系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