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共同犯罪人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等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件:谭某某、杨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1)黔2601刑初69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谭某某、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谭某某、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廖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谭某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等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本院不予采纳谭某某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