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持卡人借记卡内的存款损失系由借记卡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发卡行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吾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案号:(2021)新民申243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吾某某在工行尉犁支行处办理案涉借记卡的同时有偿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电子银行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吾某某自行设置和保管。从银行流水账单中反映,本案中借记卡支出款项均为第三方快捷支付,该种交易方式只需绑定银行卡,输入交易密码就能够实现,吾某某借记卡内的存款损失即为案涉借记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交易时发生,工行尉犁支行按指令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款项并将每笔支出以短信形式告知吾某某。虽然银行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但由于案涉借记卡内的存款损失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不能以此认定工行尉犁支行未履行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