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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记卡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4-01-1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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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持卡人将借记卡密码仅告知配偶,且发卡行不能证明配偶泄露的,不能认定为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安全的义务

案件:俞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案号:(2020)川民终15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借记卡内资金安全和鉴别借记卡真伪、谨慎审查借记卡的义务,俞某某作为持卡人与工行滨江支行之间形成借记卡合同关系,持卡人俞某某负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安全的义务。工行滨江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及俞某某涉案借记卡的发卡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安全及存款安全的义务,该保障义务既包括保障借记卡本身的安全性,防止俞某某的数据信息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还包括应当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承担对交易的借记卡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在俞某某借记卡被伪造复制且在境外发生盗刷的过程中,工行滨江支行未识别出伪造的借记卡,致使俞某某的存款被盗刷。一审中,俞某某自认将其借记卡密码告知其妻子,工行滨江支行据此主张俞某某未尽到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本案中俞某某将借记卡密码告知配偶系用于其家庭资金周转存取使用之目的,且发卡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俞某某妻子泄露密码或授权他人进行交易,俞某某的该行为并无不妥。因此,俞某某将其借记卡密码告诉其妻子并无过错,应当认为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