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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认定及返还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4-01-3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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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解除同居关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并且扣减收受彩礼一方的回礼和陪嫁物品价值。


案件:殷某、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3)青01民终31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法律禁止行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殷某与张某1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现婚姻不能缔结,给付彩礼的殷某要求接受彩礼的张某1、张某2、罗某返还彩礼及首饰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张某1陪嫁的被子、毛毯等物品均在殷某处,由殷某继续占有使用,按实际价值折抵应退还礼金较为适宜。张某1、张某2、罗某为殷某回礼2000元,退还彩礼时应当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