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解除同居关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并且扣减收受彩礼一方的回礼和陪嫁物品价值。
案件:殷某、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3)青01民终31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法律禁止行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殷某与张某1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现婚姻不能缔结,给付彩礼的殷某要求接受彩礼的张某1、张某2、罗某返还彩礼及首饰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张某1陪嫁的被子、毛毯等物品均在殷某处,由殷某继续占有使用,按实际价值折抵应退还礼金较为适宜。张某1、张某2、罗某为殷某回礼2000元,退还彩礼时应当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