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债权人未提交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资金往来记录主张资金往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36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连上公司未提交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黄某某、连上公司与源河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源河公司提交了银行汇款单等证据证明黄某某向源河公司支付款项的大部分资金来源,及源河公司与黄某某、连上公司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连上公司虽主张案涉款项系黄某某的股东分红款回借给源河公司,但其所举证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某等人向黄某某支付的款项系源河公司的股东分红款。黄某某依据《合作开发新城东B6、B7、B9号小区协议书》向源河公司支付投资款,该投资款性质如何,系黄某某与源河公司之间另外的法律关系。连上公司主张源河公司直接将黄某某的投资款视为借款返还,依据不足。因连上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黄某某、连上公司与源河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判决驳回连上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