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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4-03-1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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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网络主播利用公司账号进行商业经营时,已经与该账号建立了人身关联属性,即使主播方构成违约,公司也不得收回账号的运营权。

案件:胡某、新疆大屯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新40民终7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但抖音账号的运营与账号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虽然本案合同中约定,如果胡某提出终止合同,大屯子公司有权收回胡某抖音账号的运营权,但基于抖音账号与主播的人身关联属性,且抖音账号上有部分胡某个人的生活视频,为保护胡某的个人敏感信息和人格尊严,即使其存在违约,也不宜强制继续履行,故大屯子公司要求收回胡某抖音账号运营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大屯子公司要求胡某停止在抖音上发布商业视频,但双方当事人仅约定合作期间系独家合作,并未约定合同终止后胡某无权发布商业视频,现大屯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已经准许,故大屯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