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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4-03-1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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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由于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直播间粉丝打赏,即使双方约定直播平台为网络主播支付保底收入的,也不应认定为劳动报酬。

案件: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吉0291民初69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从人身隶属性看,双方系平等的法律主体,王哈哈公司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对张某进行必要管理,不应视为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从经济往来看,张某的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双方凭借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王哈哈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张某的收入金额,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王哈哈公司给予张某的保障和激励费用,王哈哈公司基于协议向张某支付的费用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综上,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张某相关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