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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卡消费中商家跑路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4-03-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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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原经营者签订转让协议后闭店跑路,新经营者因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向商务局备案的违法行为导致致使该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金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李洪某、李超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冀0229民初25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洪某与被告李超某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不仅是对经营场地的转让,也包括对经营权的整体转让。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前,因被告李超某在经营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养生馆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在行政处罚下达后,李超某亦未对其经营期间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理,致使该养生馆无法继续经营,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金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