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新经营者受让门店的营业财产,且按照原客户预付款项情况及已经购买服务情况提供服务,却拒绝向预付款消费者退还预付款项的,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受让人应对原转让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对消费者预付款剩余金额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李某某、慕娅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1202民初78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作为瑞萱造型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在该店登记经营期间充值尚未消费的余额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原告书面提供的充值记录及会员卡,其于2018年10月4日在瑞萱造型美容店充值2000元,原告陈述另外一笔充值是在此之前的其他关联店铺充值,时间点位于瑞萱造型美容店设立之前,因此杨某应返还的金额应以2000元为限。高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杨某作为门店受让方,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他款项的具体充值情况,应对原告剩余消费全部金额3311元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