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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4-08-1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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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对于具有严重危害环境公共安全危险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案件: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济南市某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医院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3)鲁民终14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损害必担责,损害既包括现实的损害,也包括潜在的危险。本案中,涉案伽马刀内含201枚Co-60放射源,具有极高危险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但是,该设备自2016年8月起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得到处置。该放射源的违规闲置已经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严重危险,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严重损害。在相关行政执法手段未能起到消除危险作用时,及时将造成污染危险的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防止危险发生,可以很好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针对涉案放射源闲置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履行了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但因消除危险责任主体确定难、责任承担分歧大以及行政执法的非终局性,影响了涉案放射源的及时有效处置。在此情形下,济南市检察院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济南某肿瘤医院、某部队医院和某人民医院承担消除危险处置费用以及由济南某肿瘤医院协助办理处置手续,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