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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4-09-0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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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离婚协议》中具有类似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条款,即在一方出轨的情况下,对财产归属作特殊约定。该条款夫妻双方应当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

案件:朱亚玲与卢俊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677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于2022年8月17日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明确以双方在婚内没有出轨(指婚外恋或者嫖娼)为前提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同时又约定如果离婚后发现存在婚内出轨行为的对房产要重新分割。现原告以发现被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提出本案诉讼,并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被告车辆进出案外人居住小区记录表、被告招商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明细等证据佐证,被告虽辩称原告与案外人聊天记录存在原告诱导性提问,被告的车辆曾经借给他人使用,支付的煤气费、水费等系案外人向被告的借款等,但被告未举证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目前在案证据对于被告在婚内存在出轨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此确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但《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实质上系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该约定是一种道德约束,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故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原告依据该条约定提出的相关诉求,本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