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件: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黄某龙、陈某婷、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鉴定意见显示,被诉侵权软件中有9个文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代码。关于侵权判断问题:首先,杭州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前述被诉侵权软件中的代码文件是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或者来源于开源软件等而与权利软件相似,继而推翻上述鉴定意见;其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前述权利软件中的9个代码文件在整个软件中能够实现相对独立的功能。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9个代码文件属于深圳某科技公司相对独立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杭州某科技公司的部分员工以及成立时的股东的亲属系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离职员工,有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未经深圳某科技公司许可部分复制了权利软件,杭州某科技公司应当对其部分复制权利软件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