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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4-10-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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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享有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就该源代码享有任何权利。开发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定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件:某环保科技公司诉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徐某、王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源代码,委托方取得源代码的著作权,则开发方不仅负有开发符合约定软件的义务,而且应交付源代码并就其交付的源代码负有保证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开发方对成果无法尽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则委托方取得开发成果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按照涉案合同第七条关于“网络平台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的约定,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将源代码交付某环保科技公司,且对交付的源码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涉案软件与shopnc软件的比对来看,两者在前端、后台、目录中存在大量相似内容,并且在某商城系统软件base-记事本内容包含部分相同代码。在此情况下,开发方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不能保障委托方某环保利技公司在约定期限内稳定使用涉案已开发软件,影响某环采科技公司取得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某环保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