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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4-12-0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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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夫妻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债权债务利益从对方个人物品上取得的证据不宜认定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民事非法证据。

案件:刘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0)湘民再1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始账目虽系刘某从付某某笔记本上偷偷撕下来取得,但刘某与付某某是夫妻关系,丈夫的账目关系到妻子的债权债务利益,妻子将丈夫笔记本上记录的账目撕下来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