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裁判规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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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四:
公证机构超出该规定日期作出公证书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该公证不合法或使得其出具的公证书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案件:茂名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0)粤民终16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是对公证机构工作效率的管理性规范,但是,公证机构超出该规定日期作出公证书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该公证不合法或使得其出具的公证书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此,本案公证书证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