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案件: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诉陈某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号:(2023)粤05民初16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标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羁押,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8日被逮捕。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于2021年4月30日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汕头市龙湖区梅溪河水源保护区龙美渡口非法倾倒固废危险特性进行鉴定,属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陈某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由公安机关承担,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判令陈某标承担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费用10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