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同饮者之间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若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等情形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使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也不影响对其劝酒行为的认定。
案件:吴某某、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0)闽民申383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聚餐时吴某某与郑某某并未在同一桌用餐,吴某某对于郑某某殴打脸部一巴掌的行为发生在吴某某桌,且此前双方均有饮酒行为,结合吴某某再审申请中自述的“吴某某认为郑某某来敬酒自己又没有喝,喝酒又慢等因素,双方发生论理冲突”等内容,认定吴某某存在劝酒行为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此,二审判决根据事发当晚的视频监控显示,认定吴某某在明知郑某某不愿意继续喝酒的情况下,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其喝酒,并有打郑某某脸部一巴掌,属于恶意劝酒行为,该行为与郑某某后续高空坠亡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吴某某承担5%的责任即各项经济损失55981.11元(1119622.2元×5%),并无不当。至于吴某某是否醉酒与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并无必然联系。故吴某某主张的其已酒醉即使属实,也不影响本案二审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