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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不当处分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02-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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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夫妻一方超出因日常生活需要独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未经配偶同意和追认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一半由赠与者支配,自己合法取得一半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李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3)渝民申414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基于与李某的暧昧关系向李某的个人微信账号和银行账号转账,持续时间较长,转账金额较大,很多金额的数字如“520”、“1314”等具有情人之间赠与金额的特殊含义,超出了叶某因日常生活需要独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叶某的案涉转账行为事前未征得其配偶王某的同意,事后亦未被王某追认,叶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王某的财产权利,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叶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叶某向其赠与的款项。李某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叶某个人拥有,叶某有权支配,但因叶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故李某的该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