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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不当处分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5-02-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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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白某与张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748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父白存仁短时间内合计转账635万元,白某应就其钱款去向及用途进行举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考虑白某在其夫妻双方已存在矛盾且出现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仍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大额转账等情形,就其未能说明合理理由的585万元,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同时,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张某主张白某转移的钱款全部归其所有于法无据。因此,应当支持分割白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