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3-03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二:
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外卖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案
案号:(2023)皖02行终6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龙需先经过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的面试审核后方能签订合同,需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需按时参加公司固定时间、地点的早会,接受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培训和管理,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向陈某龙发放工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因此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与陈某龙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根据湾沚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看,陈某龙在2021年7月17日22时37分接到了一份送餐单,随后即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2022年7月14日,陈某龙向湾沚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湾沚区人社局同日受理后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芜工伤[2022]213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