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高等院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进行调岗处理,由于高等院校工作失误未及时为被调岗教师安排工作,而教师仍然遵守学校考勤制度的,不能认定教师旷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并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件:广东工业大学、何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粤0104民初309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是否存在旷工事实。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告发出《关于教职工考核结果的通知》中告知被告将其由专业技术岗调整至管理岗,并未明确告知被告需要到应用数学学院报到上岗。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4日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到学院报到上岗,依据为《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并无相关旷工的规定。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至于您说的是轮岗,还是怎样的安排您要到学院报到,学院会根据情况安排工作的”,显示此时尚未给被告安排工作。另根据《关于2020年疫情防控期春季学期教职工返校工作的通知》,原告可安排被告在校轮班、错峰上班、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并非一定要到学院上班,且被告举证反映此期间通过微信方式报告工作状态(包括居家办公)和健康情况等,属于该通知中载明考勤方式。被告是否到学院报到亦不影响原告安排被告工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