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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考核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5-04-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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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高等院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教师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对教师的工作部门和岗位进行调整的,教师不得以调整岗位未经本人同意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王某某、某职业学院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1)川0112民初832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为基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解除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关于仲裁时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根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工作需要,担任教师岗位工作,同时被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原告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在不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工作部门和岗位进行调整,其报酬随不同岗位自动调整。本案中,被告根据对原告2020年度的考核结果,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前述劳动合同的约定,从2021年3月起对原告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原告以被告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未经其同意为由即视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法律根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