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当强调身份的可识别性以及与人身、财产法益的关联性,判断是否具备形式的可识别性、内容的隐私性、来源的不公开性、性质的敏感性等四项特征。
案件: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2)沪01刑终93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在形式上要求具备身份的可识别性,实质上强调与人身、财产法益的关联性。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从金某处获取的信息具备如下特征:第一,形式的可识别性,每一组信息与嫌疑人及家属、被害人及家属具有—对应关系,能够排除同名同姓等易混同身份的模糊情况,具有明确指向性与个人标签性;第二,内容的隐私性,无论是针对嫌疑人还是被害人,该类信息应属于负面信息,具有绝对的隐私性;第三,来源的不公开性,涉案信息是金某利用其工作配备的密钥,登陆公安内网案件综合信息系统后获取的,普通人无权获取;第四,性质的敏感性,涉案的每组信息一旦被公开泄露,有可能使当事人人身权益面临较大的损害风险。因此,应当认定涉案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