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企业支付宝账户除企业账户信息外,还记载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故企业支付宝账户背后承载的自然人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保护对象。行为人非法出售关联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支付宝账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件:袁某、郭某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0)川05刑终12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和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袁某、郭某冰非法获取并出售的支付宝账户信息,不仅包含企业本身的电子数据信息,也包括自然人属性的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法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袁某、郭某冰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