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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5-05-2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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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幼儿园作为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家长针对幼儿园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幼儿园因此而迁怒于幼儿,作出将幼儿劝退出园的处理侵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应对幼儿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叶某诉某市某区某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粤06民终1509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叶某作为幼儿的母亲,对某市某区某幼儿园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投诉,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即使认为叶某存在其他不当行为,也属于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矛盾,不应将矛盾转移到幼儿身上,更不应当无端劝退幼儿,让幼儿承担双方矛盾产生的后果。某市某区某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其因与幼儿家长的矛盾无端劝退幼儿已对幼儿身心健康造成巨大损害,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某市某区某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予幼儿,对叶某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需要明确的是,幼儿教育具有不可逆转性,某市某区某幼儿园虽然在劝退幼儿后再次同意幼儿回园上课,但父母基于幼儿身心健康的考虑,不愿意再回园完全符合一般正常人的情感,因此不能因为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同意幼儿回园减轻或免除其劝退行为的法律责任。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劝退幼儿对幼儿人格权也会造成一定伤害,应当就该行为向幼儿道歉,叶某主张其在公告栏公示道歉信合法合理,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