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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05-2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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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执行和解中,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责任,若执行和解内容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阻止。人民法院依职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保护权益的性质作出相应的财产保护告知书等,履行告知、督促、释明等职责,及时纠正当事人认识误区,促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代某吉与代某平、黄某荣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1)渝0116执150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办案要点是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安全,避免任何一方减少案款支付或将案款用作抚养费而减损未成年人权益。据此,法院通过财产安全告知书的形式就案款性质、保管及处分向双方当事人作出告知:一、该款属于未成年所有财产,监护人对该款的保管和处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二、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减少案款以达成执行和解的意见。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不宜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财产作出全部或部分的放弃;三、对于有抚养权一方监护人陈述用于抚养的意见。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离婚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抚养义务履行内容,与该款无关。在收到法院的财产安全告知书后,法定代理人赵某霞、被执行人代某平、黄某荣当即表示“收到法院告知,同意和尊重法院告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