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在不改变原始视频基本内容的情况下,以AI技术更换人物面部肖像,保留视频实质及核心表达内容,即便制作后的视频删减了原始视频部分镜头,二者仍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件:陈某与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4)沪0114民初132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视频的内容系通过AI算法对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被告既未参与内容创作过程,也未将其个性化表达体现在生成的“换脸”视频中。被告以AI技术更换人物面部肖像,保留了视频实质及核心表达内容,涉案视频与原始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将原始视频“换脸”后在小程序展示,使小程序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或使用原始视频。用户选定涉案视频自行制作“换脸”视频,本质上系利用被告提供的平台、素材和技术,实现随时以“替换人脸”方式使用、下载原始视频的目的。被告以“AI换脸”为卖点将原始视频用于谋取商业利益,既未经授权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害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