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肖像权保护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面部,但仍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应指向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特定个体形象。这种形象应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生理特征所形成的外部形象,以面部为核心,也可能涉及独特的身体部位、声音、识别性较高的特定动作等,要能与特定自然人形成一一对应。
案件:吴某与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京0491民初382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肖像权保护的范围不局限于面部,但仍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应指向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特定个体形象。“甜度超标”视频中人物的面部不仅被去除,并且被使用AI技术替换,本质上已经将视频中具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替换成为他人极具识别性的面部肖像,消解甚至破坏了“甜度超标”视频中所具有的识别原告的功能,公众通过案涉换脸模板视频可以直接识别到的实为模板中的人物而非原告。原告实际上是通过将换脸模板视频中的妆容、发型、服饰、灯光、镜头切换等与“甜度超标”视频进行对比,确认被告使用了“甜度超标”视频,对上述要素的比对并非肖像意义上的识别。去除了面部特征后,妆容、发型、服饰、灯光、镜头切换等要素并非无法与特定自然人所分割的要素,与声音、身体部位等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人格要素存在本质区别,无法与特定自然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