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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7-0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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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一般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案件:彭某等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号:(2023)皖01刑终76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某铜业公司作为执行义务人,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彭某作为某铜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某铜业公司是生效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