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确定的禁止性义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损害被害人权益的,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案件: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案号:(2024)粤0402刑初22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辉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在裁定作出之日起,负有“禁止对其前妻王某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王某艳及其女儿王某某”的不作为义务。王某辉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因威胁、恐吓、追逐、殴打王某艳及其同事被行政拘留,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王某辉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虽然没有继续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肉体伤害等后果,但其仍然通过手机持续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无形的心理强制,其心理伤害程度和心理恐惧感,足以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致使被害人处于生活失序状态。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