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号:(2023)鲁08刑终24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情节严重”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条件。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苏某为逃避法律义务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但除被告人苏某外,该执行案件中尚有其他两名被执行人,且经办案机关查询,被告人苏某及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处置,但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实办案机关依法运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被告人苏某是否实施了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情况,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执行案件处理结果,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