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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07-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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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如无约定,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案件:重庆某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游某梅、浪某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2)渝民终85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通过《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等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对“浪某仙”(抖音号“**xianyx”)的抖音账号以及“浪某仙”(快手号“**xian”)的快手账号的归属。对于抖音、快手网络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即网络账号的稀缺性不在于账号作为代码本身,而在于持有人通过使用形成的市场影响力与竞争优势。因此,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本案中,案涉直播账号抖音账户积累粉丝数3946.3万、快手账户共有粉丝数2947.5万,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从案涉账号的注册信息看,前述账号系由游某梅注册、管理,但游某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在职期间履行某星传媒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结合账号注册目的、使用情况和运营结果,案涉账号应属于某星传媒公司的虚拟财产,依法应当判归某星传媒公司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