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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5-07-2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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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中,可以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来认定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而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

案件:冯某某诈骗案

案号:(2022)苏04刑终21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冯某某等人取得被害人周某平的泰达币,主要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让周某平产生错误认识并最终错误处分财产,冯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其法律属性为财产。周某平购买泰达币的交易记录系有效价格证明,可按照被害人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的数额确定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