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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7-2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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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劳动关系确定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案件: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1)吉04民终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与财产性的特征。其平等性表现在劳动关系建立阶段,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方平等协商,对建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本案中,无论从双方招聘应聘时的意思表示,还是实际工作中双方之间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均能认定陈某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某物流公司辩称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是对其招聘承诺的否定,不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