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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8-1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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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劳务派遣单位选取劳务派遣人员“身体健康”标准不仅指生理意义上的没有疾病,也包括精神状态的健康。忽视相应的背景调查,将不符合“身体健康”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造成用工单位损害的,派遣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

案件:重庆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渝民申292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派遣贺某某到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经公安机关讯问及鉴定,贺某某患有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且有吸毒史。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须选派符合条件、身体健康的人员到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完成劳务服务工作,且必须做好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若因派遣员工故意损害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忽视了相应的背景调查,致使将患有精神障碍的贺某某招录并派遣至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造成了敖某受伤的不幸后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贺某某刺伤敖某而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0998.45元,应由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